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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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业超、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二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猎服务外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业超、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袁二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中猎服务外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签订的案涉《校企合作协议》;二、被告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猎服务外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2211013元;三、被告袁业超对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债务人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袁二康对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河南浩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中猎服务外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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