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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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锦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术兵与被告赵锦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孙术兵与被告赵锦丽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于2026年5月10日解除;二、被告赵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术兵房屋租金1800元;三、被告赵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术兵租房押金1800元;四、被告赵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术兵违约金1800元;五、被告赵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术兵装修损失25000元、中介费损失3500元,合计28500元;六、被告赵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术兵保全费损失735元;七、驳回原告孙术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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