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忠兰、鞠兴波偿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贷款本金36200元及利息9235.2元、罚息1877.59元,(利息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受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05月19日);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海伦市人民法院东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