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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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加兴

本院受理原告顾永旗与被告陈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永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96.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日,之后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永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52元,由被告陈加兴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加兴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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