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佳诉被告吴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866.8元(暂自2025年7月22日计至2026年4月13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李佳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吴克婷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董铺路86号兰郡花园利兹庄园3幢106车库等(不动产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60038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元、保全费106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吴克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