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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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百瑞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BU8NBX7)

原告李洋与被告四川百瑞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四川百瑞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洋租赁费298492.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8492.8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6.45万元);二、被告四川百瑞志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洋租赁物丢失赔偿款及整理费用109512元;三、驳回原告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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