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晋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950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