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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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先蓬(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09233036)、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韩先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13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13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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