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03民初2781号原告安徽镭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1957313.75元;2.判令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115070.54(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计算标准:以1957313.75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朱来青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