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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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郗振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连与被告郗振飞、郗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郗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俊连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郗长东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郗长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郗振飞追偿;三、驳回原告赵俊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4108元由被告郗振飞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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