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磊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4500元(暂计至2026年6月19日,实际以LPR四倍之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