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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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郭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8,810.44元;二、郭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偿还截至2024年7月24日的罚息521.1元,合计人民币9,331.54元;2024年7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但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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