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凯顺果品有限公司、王琳婧

本院受理(2026)冀0403民初4450号原告王浩宇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凯顺果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琳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原股东王凯富持有被告80%的1/6份额的股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办理上述股权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