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与被告许先祥、张恩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4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