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承坤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6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暂计为58724.5元(利息自2015年6月28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暂计至2026年2月27日为58724.5元。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以上暂合计为180724.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