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罗德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6556.45元及利息、费用等(截止2026年1月13日,利息687.76元、费用1872.94元;2026年1月14日后的利息、复利等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