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1623民初14122号原告司学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司学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5倍即年利率4.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