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621民初8703号原告王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