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思志与被告郑林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思志各项损失共计268867.81元;二、驳回原告宋思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林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