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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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付景平、范丙君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与被告黑龙江晟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源晟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景平、范丙君承担还款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2845.47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范丙君抵押的其名下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黑龙江晟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源晟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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