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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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善明

张善明(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十洋村和平街2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12040310):原告陈凯乐与被告张善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11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张善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凯乐支付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计13403元;二、驳回陈凯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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