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8608号原告董善运与被告合肥品源包装有限公司、王东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8769.4元,并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38769.4元为基数,计算2025年12月4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款清息止,利息暂计368.31元,本息共计39137.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