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蕴诉被告李丛久、李金玉、刘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