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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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彦

本院受理李凤兰与王彦,孙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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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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