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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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成军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1182号原告时光喜与被告郑俊平、合肥军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刘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案件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军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光喜劳务费2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成军、郑俊平对被告合肥军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时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合肥军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刘成军、郑俊平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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