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海志商行、李志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