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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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斯凯彩色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9385号原告翟新胜与被告合肥斯凯彩色型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新胜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合肥斯凯彩色型材有限公司支付翟新胜门窗安装劳务费72414.9元(2024年1月份1785元,3月份15000元,4月份15000元,5月份23214.9元,六月份15000元,7月份2415元)及市外工作报销款613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合肥斯凯彩色型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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