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朋诉被告李海彬、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朋对(2025)冀04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2025)冀04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原审被告李海彬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4008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