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尚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周,福建万通铝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穷尽方式均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