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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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元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琼诗与被告李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00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26年5月7日为8194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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