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以友与被告鲁会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7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48200元及利息(以48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5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