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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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启雷

本院受理原告商绍军、杨孝梅与被告潘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潘启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绍军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启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孝梅借款4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商绍军、杨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潘启雷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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