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邯郸丛台分公司、闫爱法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