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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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物泰商贸有限公司、史德明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288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安徽物泰商贸有限公司、史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法务区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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