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应刚诉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应刚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