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勤与被告刘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9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480.26元;二、驳回原告王明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