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被告李德军、秦秀英、李祖国关于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6年4月24日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83500元、利息3999.96元、罚息278.38元,暂计为87778.34元(2026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贷款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李德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50元;3.请求判决被告李德军给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秦秀英、李祖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决被告秦秀英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50元,被告李祖国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5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