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冀043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