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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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建军、梁卫民、舒同义

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建军、梁卫民、舒同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2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董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计算,总计以年利率24%为上限);二、驳回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董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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