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425民初2258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答辩状、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大田县人民法院建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董红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268.62元(从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含罚息及复利),本息合计106268.62元,并支付从2026年5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时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含罚息及复利);2、诉讼费由董红梅承担。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