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24民初80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庐江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