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