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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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汤道奎(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108105032)、卫文君(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05045046)、杨洋(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08106126)、高俊(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301085030)、李昌雯(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9112090515)、刘金魁(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902165215)、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01480X)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4162号原告合肥发一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道奎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汤道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皖01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合肥发一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卫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6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皖01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合肥发一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皖01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合肥发一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卫文君、杨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刘金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杨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李昌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高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合肥发一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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