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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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基致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苏0723民初5469号原告连云港大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租金截至2026年3月10日是103083元,减去已付五万元,尚欠5308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返还钢管2308.8米,扣件2879个,顶丝75根,套管223个,如不能返还租赁物,按合同价格计算赔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杨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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