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苏0723民初5419号原告王思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共计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9072.22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指定3.55%LPR自2023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0日为9072.22元)本息合计109072.2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共124072.2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杨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