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505民初5060号原告陈兴平与被告陈乙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500;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