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瑞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园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张园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瑞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园莉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