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芬芬诉被告刘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2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