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继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暂计19100元(暂合计219100元;剩余利息,自2026年07月08日起,以2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0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