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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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纪闲军、苏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夏彩侠与被告纪闲军、苏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纪闲军、苏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彩侠货款246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848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保全费175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纪闲军、苏荣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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